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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姐”三罪成立最高可判3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5:42 海峡都市报

  N钟欣

  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偷渡皇后“萍姐”(郑翠萍)被美国法庭审判时一共面对5项指控。其中,2005年6月下旬陪审团已作出部分裁决,裁定她3项罪名成立,包括串谋偷渡人蛇、禁锢、洗钱及运送赎金;1991年协助蛇头温玉辉洗钱3万元以及1994年协助郑新维等蛇头从大陆运送赎金3项罪名。

  但主审法官应辩方要求,将原定于2005年10月18日的宣判押后至今年2月24日。据悉,“萍姐”的律师1月5日已经提出多项动议,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驳回3项罪名,同时要求对3项控罪重审,不过,有关动议全遭法官麦加锡驳回。

  据悉,“萍姐”3项罪名的判罚,假使分开执行,她需面对最高35年的监禁。就算同期执行,最高也要坐牢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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