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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数公民信赖陪审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09:43 检察日报

  去年9月,应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蒙哥马利地区检察院的邀请,我随天津市检察官代表团对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科技、教育、人文、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考察访问。时间虽短,但收获颇丰,感触深刻。

  信用凭证犯罪案件数目多

  我们访问考察的蒙哥马利地区检察院,位于宾西法尼亚州,蒙哥马利县是美国第三大县。接待我们的斯蒂芬检察官负责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据斯蒂芬介绍,信用凭证是美国公民资金流通的首选工具,因此,信用卡等信用凭证的盗窃、诈骗犯罪势头不减,近年来检察院每年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在4000件以上,伪造、使用假币案件倒是鲜有发生。

  经济犯罪的检查主要从审查来源于银行或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资料入手,从中发现犯罪的蛛丝马迹,但前提是须征得法官的同意。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即起诉到法院。由于检察官所审查的资料,被告的辩护律师同样可以看到,因此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在开庭前承认自己有罪,占被认定有罪的99%以上。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即使承认有罪,也要到法院述罪;否认有罪的,就进入法庭调查程序,由辩护律师选择法官审理或陪审团决定。不管哪种方式调查审理,被告自始至终享有法定的沉默权。

  美国经济犯罪的范畴远比我国的经济犯罪概念广泛,除经济诈骗、偷税逃税等典型的经济犯罪外,还包括偷盗扒窃等一般财产性犯罪。

  有利有弊的陪审制

  去年曾引起国内外关注的“中国公民赵燕被美国警察殴打”一案系蒙哥马利检察院受理的,我们对检方指控警察职务侵权犯罪败诉表示关注,接待方也对我们的意见颇为关心,因此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陪审团对案件性质决定程序等话题就成了交流的主题。

  斯蒂芬介绍,检察院指控的所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权选择由法官或是陪审团审理。通常犯罪嫌疑人都会选择后者,因为当事者普遍认为12名陪审员比法官更公正,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更有利于自己。

  美国陪审团分大小两种不同类型,区别在于陪审成员人数的多寡。现在世界上只有美国仍保留大陪审制度,当然这只适用于犯罪影响力遍及全国的重大案件,其他案件都采用12人的小陪审制度。凡年满18周岁,通晓英语,没有不良记录的美国公民都有做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控辩双方以我为需,对随机产生的陪审员名单,可以种族或性别歧视、受媒体影响等理由剔除不合适的人选,由法官最终确定陪审团的组成人员。12人陪审团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最终裁决,法官根据陪审团的决定,或适用法律量刑或无罪开释。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必须再讨论、再表决,直至统一,此间,法官不得强加自己意志或催促陪审团仓促作出决定。个别案件也有因陪审团意见纷争不止而宣告案件为“流审”终结。

  陪审制追求程序的公正性无可厚非,但也滋生了陪审时间过长(如辛普森杀人案就将陪审员隔绝了260余天)、耗费纳税人大量的钱财、个别陪审员因私利或受威胁而妥协、穷人请不起律师等副品。斯蒂芬检察官直言不讳地告诉我们,同一案件,不同的陪审团可能作出相左的决定。尽管如此,多数美国公民仍然认为,陪审制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其运转也基本令人满意。保留及改革陪审制,特别是当事人绝大多数选择适用陪审制,足见美国公民对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趋向的坚定与执著。

  (作者系天津市检察官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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