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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9:53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郁中华)来自市仲裁委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这个数据表明不少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申诉,而一旦下决心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不知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据分析,超过法律申诉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由于劳动者不知道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告知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60天时,才恍然大悟;二是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缴纳或未按
时缴纳社保费,再来提起仲裁已为时已晚。因此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忽视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定———申诉的有效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的“应当”是指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未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由于种种原因员工只能在离开单位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离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申请,否则将丧失一次维权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审理的前提条件。据悉,在本市的劳动仲裁实践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其特殊的情况进行了放宽调整。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其他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再有的就是当事人在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后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则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在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时,不要忽视你的申诉时效,如要询问相关内容,请拨打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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