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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伊朗核问题的决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2日23:27 国际在线

  新华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王龙琴) 自2003年6月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就伊朗核问题多次举行会议,除发表一项主席声明外,还通过了一系列决议。

  2003年

  6月1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表理事会主席关于伊朗核问题的“总结性声明”
。声明说,理事会敦促伊朗“迅速纠正(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在其报告中提到的伊朗在执行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保障协定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立即和无条件地签署和执行保障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9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伊朗在10月底前公开其核计划,以澄清其全部核活动,包括浓缩铀计划的“全部历史”,尽快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并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突击检查,终止提炼浓缩铀试验。

  11月2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对伊朗违反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作出的承诺“深表遗憾”,但对伊朗表示要积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和增强核活动的透明度表示欢迎。决议说,今后一旦发现伊朗再次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理事会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采取具体行动。

  2004年

  3月13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批评伊朗未公开其部分核计划,声明保留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是否决定将伊朗核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审议的选择权。

  6月1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敦促伊朗“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协助国际原子能机构解决所有与核计划有关的剩余问题,包括澄清在核设施中发现的高浓缩铀痕迹和第二代浓缩铀离心机的问题,以使核查尽早完成。决议肯定了伊朗在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核查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同时对伊朗在其他一些问题上未能“全面、及时和主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表示“遗憾”。

  9月1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会议在维也纳通过决议,要求伊朗终止一切与制造核武器有关的核活动,并把11月25日确定为对伊朗核问题进行全面审议的最后期限。

  11月2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法英德3国提交的决议草案,决定不将伊朗核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同时要求伊朗全面履行与法英德3国达成的有关中止一切铀浓缩活动的协议。

  2005年

  8月11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紧急会议通过一项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与铀浓缩有关的一切核活动,与欧盟继续就其核问题进行谈判,但遭伊朗拒绝。

  9月24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欧盟提出的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决议未明确要求立即将伊朗核问题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但认定伊朗多次不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保障协定规定的义务。伊朗认为该决议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因此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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