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就业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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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5日09:10 宁夏日报 | |||||||||
在美国,如果政府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在招收员工时,规定35岁以上的公民不准报考,会有什么后果呢? 在美国,我们无法找到这种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因为在美国任何政府部门招收公务员,或者企业招收员工时,不敢如此露骨地挑战法律。
目前,美国、英国等国家都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此类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 2000年6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为“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 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3年前因被男上司认为“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3年的诉讼终于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瑞士银行被判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惩罚足以让任何企业都要分外小心就业歧视这根高压线。 美国的法律惩罚性赔偿,基于如下原则:权利歧视是最严重的侵权。而法律的制定总是以普世的价值观为基础,在美国,就业歧视首先为主流价值观所不容,被看成与种族歧视一样的罪恶。 而因为性别,因为怀孕,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或扫地出门,这在美国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美国报纸上的招聘广告,大都只写明职位、报酬等,至于年龄、性别、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则很少看到。即使面试时,这些问题也都被排除在外,雇主们很清楚,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涉嫌就业歧视,成为被告。 成为被告并不可怕,即使被判赔偿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动辄天文数字,公司越大赔得越多。 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在美国,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为。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为。 (摘自《观察与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