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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暂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0:5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11日下午表示,中国目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条件。

  孙华璞当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回答网友关于“中国目前有无可能废除死刑”的提问时,孙华璞说,目前,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有死刑制度,中国也在其中之列。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是世界的一个趋势。

  孙华璞说,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方面,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发展中国家,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因此,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

  但是我们的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实际适用和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中国法律规定的死刑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没有重新犯罪的,二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因此,真正执行死刑的只是极少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以及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都是这一政策的具体体现。

  在回答网友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能够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时,孙华璞说,据了解,为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进行思想准备、法律准备、组织准备、物质装备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新设三个刑事审判庭,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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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赔偿标准将出新规

  本报北京讯(记者 颜斐)据《北京晨报》报道,前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做客中国法院网。针对前一段时间发生在重庆的“同命不同价”的案例,网友们对城乡赔偿标准不同提出质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规定。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称,在重庆市郭家沱同一条街上,3名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丧生。农村少女得到了58000元赔偿,城市女孩获赔20多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经过这两年的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城市标准赔偿的数额和根据农村标准赔偿的数额差距就很大。

  纪敏表示,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

  另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10日表示,外国权益人在其知识产权被中国公司或个人侵犯后,除了抱怨之外,还应当及时起诉。蒋志培说,如果外国公司或权益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只要他们能提供足够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中国的法院都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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