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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称谓经反复研讨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09:2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在就《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若干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

  反复研讨确定“农民工”称谓

  问:《意见》概括外出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用的是农民工称谓,请问是怎样考虑的?

  答:《意见》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该负责人也指出,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中国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

  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

  问:农民工就业信息不畅,职业技能不高,许多地方就业服务和培训满足不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政策措施?

  答:《意见》提出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二是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三是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五是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后备军的实际情况,《意见》还强调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并提出相应措施。

  不得收回农民承包地

  问:《意见》中专门有一条强调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有什么特别考虑?

  答: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中央曾提出30年不变,以后也没有必要变。

  《意见》强调,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为由收回其承包地。这有助于降低他们在外打工的成本,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农民工进退有路。当然,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意见》特别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据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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