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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劳作一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00:00 东南早报

  早报讯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9日对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4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请求

  45名原告主要来自中国河北省。他们诉称,1943年至1945年期间,侵华日军把他们
从河北强行掳掠到日本福冈县,并被迫在福冈县的三井三池煤矿和三菱饭冢煤矿从事高强度劳作。在此期间,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报酬,经常饿着肚子劳作,还受到监工毒打,人身健康遭到巨大损害。

  原告自2003年2月起3次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三菱矿业公司(现为三菱原料公司)索赔10.35亿日元。要求三家被告赔偿每人2300万日元,在中国、日本两国报纸上刊登道歉广告。

  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9日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须田启之以“诉讼时效”已过和“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原告们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对判决表示不服,当即决定将向福冈高等法院继续提出上诉。

  二战期间,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矿业公司共强迫8226名中国劳工在其矿山做苦役,有1540人被折磨致死。两家公司不但几乎未给中国劳工支付工钱,还从日本政府那里领取了巨额补偿金。

  判决理由

  在判决理由中,福冈地方法院首先认定,战争时期的强掳和强制劳役行为系“政府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但判决套用日本各级法院在类似案子上的两大“法宝”,回避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

  一是所谓“国家无答责”。判决称,上述行为是“行使明治宪法中规定的公权力,政府并不负有责任”。这套理论的根据是,现行政府无需为根据战前宪法行事的前政府承担责任;而且,“非法行为”发生时日本尚未施行《国家赔偿法》,因此缺乏政府赔偿的法理依据。

  二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须田审判长在判决书中说,“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因此针对企业的索赔权已经消失,并且不能认定此案属于限制诉讼时效概念适用的特殊例子”。

  此外,福冈地方法院还以“日本政府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具体的支配从属关系”为由,没有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违反了照顾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有违正义

  日本《读卖新闻》说,这次判决与福冈地方法院在2002年4月对另一宗中国劳工诉讼案的判决截然相反。在上次判决中,福冈地方法院认定,“强制劳役的行为非常恶劣,以20年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明显违背了正义公平的理念”。但第一次诉讼结论在二审中被福冈高等法院推翻。目前原告仍在继续上诉。

  在以往诉讼中,一些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相继作出过有利于原告的判决。2003年3月,中国山东劳工被强掳至新日本法院驳回中国劳工索赔案泻泻地方法院首次认定政府有赔偿责任,驳回了“国家无答责”的被告申辩理由,认定日本政府和企业疏于保证原告生活劳动安全,并认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是“违反信义,滥用权力”。

  2004年7月,广岛高等法院驳回广岛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日本企业“西松建筑”二战期间奴役中国劳工事实成立,要求企业作出赔偿。这是相关案件第一次在日本高等法院胜诉。针对被告提出的有效诉讼期问题,广岛高法认为,在“违反正义、公平、情理的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时效问题”。

  但由于日本司法实行三审终审制,这些官司大部分仍在继续中。

  《读卖新闻》援引原告律师团的话说,目前与强掳中国劳工有关的案子共有14起仍在日本各地各级法庭审理中。(冯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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