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乌兹别克斯坦检察院除了总统全都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6 检察日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检察体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由总检察长领导,负责国内司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全方位的。除总统以外,其他人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及其下属各检察长负责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域内执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准确
性问题。”乌兹别克斯坦于1992年12月颁布了《检察官法》,2001年8月进行了修改。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检察体制,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均由总检察长领导,负责国内司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法律尊严;强化法制观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共和国的宪法体制和利益;预防犯罪。

  检察机关共分四级,即:总检察院、卡拉卡尔帕克自治共和国检察院、各州和首都塔什干市检察院、各区和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交通检察院与州检察院平级;各军区、区域性军事检察院、交通和其他专门检察院同区检察院平级。

  总检察院设有干部局、侦查总局和反贪污贿赂局等7个厅(局)级单位和民事审判检察职能保障处、经济案件审判检察职能保障处等11个处级单位。

  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明显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护法职能,设专章阐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法人、国家和社会的权益问题。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监督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之一。《检察官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限制,只遵从法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除总统外,其他人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发现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监督意见。

  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法院享有司法权,所以,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权力时不叫监督,而称抗诉。对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是违法的,都可以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对于法院,包括经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可以决定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对于那些侵害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对侦查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同样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不尽职责,检察机关有权将案件调到本机关进行侦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