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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著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前不久,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名为《信息社会著作条例》的法案,根据该法案,未经允许而非法下载版权作品的个人将面临最多38欧元的罚款。

  4月26日,记者从法国驻华使馆得到了对这条法案的解释:“根据该法令,网民只要在未经法定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或附带下载和使用受保护文件,不管赢利与否,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进一步解释说:“该法案的第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商有告知其客户
用于艺术创作而非法下载和使用原创作品可能带来的严重的法律后果的义务,告知费用由运营商承担……根据对下载动机的陈述,非商业目的下载和个人行为将受到一级处罚(38欧元的罚金),上传至公共媒介的行为将受到二级处罚(150欧元的罚金)……法国行政院将发布法令对此新措施进行更确切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称,该法案是网络环境下用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又一进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杨安进说,法国的新法案,从另一个角度上反映出,网络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亟待突破的保护困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世界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以网络为载体进行的信息传播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数字化技术一方面拓展了生产力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新问题。在著作权保护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几乎所有的作品通过数字化技术都可以进入网络,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相比,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更为复杂和难以界定。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和分散性,网络上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侵犯文学作品知识产权、盗版音乐作品等侵权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互联网中,一些作品经过修改、分解、重组后成为新的作品,使得其版权归属更加复杂;另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以及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也使得侵权行为的界定成为难题,传统的著作权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此外,正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有可能共享知识,使作品的传播变得轻松。面对侵权行为,不保护不行,一味地保护,也给学术的研究与交流造成了障碍。如何突破这些困境?

  刘春田教授认为很简单,“网络的出现其实只是为各类作品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而快速的传播平台,比如你的作品放在某网站上,使其点击率迅速上升,经济回报迅速提高,但这个效益不能说是该网站的,它主要还是你的作品带来的,网站只是一个载体,就跟你的汽车停在停车场的车库里,汽车还是你的,而不能说是车库的一样。但网站也的确起到了为你提供展示平台的一个机会,其中利益的分配与传统利益分配相比,只需要制定一个新的规则重新达到利益的平衡,如此而已”。刘春田认为,像法国这样根据现实情况制定新的法律就是理想的新规则。

  中国紧跟国际立法步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际上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起于上世纪末。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这是最早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的立法。

  为了将上述两项著作权条约纳入美国的著作权法,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MCA)。该法案共有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的实施、网上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计算机维护与修理之著作权豁免、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等内容。

  中国在此领域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据杨安进介绍,在美国的DMCA颁布后不久,中国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且在中国DMCA公布实施前后,中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纠纷。2000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被国际专家称为可以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

  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将著作权法中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具体与明确化。同年9月,40余家因特网相关企业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国务院也有可能在今年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杨安进认为,中国以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司法审判、行政保护等方式还是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对互联网领域的保护已经下了很多功夫。当然,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立法先进、实施不足的问题。

  一些人对中国现状不了解,往往从书籍、唱片、软件的盗版现象来推测互联网领域的侵权问题。杨安进说,实际上我国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紧跟国际步伐的。他进一步解释说,这是因为大的网络运营商都有外资介入;其创业者大多也从国外回来,投资人和创业者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强;同时,国家对大的运营商的管理也比较有效,而众多小运营商难以形成互联网的主流;互联网产业的融资和赢利模式也决定正规的网络公司不会轻易冒法律风险。

  立足实际解决中国问题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重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法律该有怎样的调整?

  国家版权局的有关人士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法律制度。去年,国家版权局已经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送审稿)。今年将积极协助国务院法制办完成这一条例的立法工作,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杨安进认为,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并无重大缺漏,而法律适用则更为重要,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还是相对缺乏。他说,法律的适用一定要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的问题,切忌盲目地跟着美国走。

  杨安进还提出,除政府外,还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市场的作用。发挥互联网协会的作用,在互联网企业开展广泛的尊重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著作权网络秩序。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政府责无旁贷,但不能大包大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广良也对杨律师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说,我国在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立法方面是很到位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人们还存在着滥用权利和不用权利的问题:前者是指不按法律衡量自身所受侵害利益的价值,漫天要价,索要赔偿;后者是指,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后,认为关系不大,任由侵害行为继续。总的说来,当事人的维权能力还是有待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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