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自杀诊所”生意红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11:13 世界新闻报 | |||||||||||
本报驻瑞士记者 钱慰曾 安乐死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而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就更成为遭到非议的行为。然而不久前,在安乐死已逐步合法化的瑞士,一家名叫“尊严”的“自杀诊所”却宣布,将开设更多的分支机构来帮助绝症病人了断生命。这引起欧洲舆论一片哗然。由于“自杀业务”的“客户”包括一些英国人,英伦三岛的争议声浪尤其强烈。
一位身患绝症的英国妇女在欧洲人权法院申请安乐死 放着音乐助人自杀声称“人道” 在瑞士的苏黎世市区里,有一幢看似普通的公寓,它就是助人死亡的“尊严”诊所。该诊所标榜“尊严地活着,尊严地死去”,主要为那些想“体面地结束生命”的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服务。在这里,病人会在医师的帮助下,默默地服下或注射致命催眠或镇静剂,然后在不知不觉中告别人世。 虽然与可怕的死亡有关,但公寓里环境优雅,各种服务设施可谓应有尽有——电视、高级音响、曼妙的音乐。一般来说,病人在服药之前可以选择自己喜爱的音乐放给自己听,然后在美妙的乐曲中慢慢离开人世。 在诊所负责人鲁德维格·麦纳利看来,“这些病人不想继续忍受病痛的煎熬,而我们愿意帮助他们免受这种痛苦,这是一件非常人道的事情。” 瑞士律师路德维希·米内利是“尊严”诊所的创始人之一。不久前,他向外界宣布,计划开设“尊严”诊所连锁机构,并将其服务对象拓展到并非身患绝症的病人,帮助他们实施安乐死。这一计划在英国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即使在支持安乐死的英国人中,“尊严”诊所的扩展计划也受到了非议。英国自愿安乐死协会发言人说:“我们所代表的是身患不治之症且在精神上有判断力的人,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举动不会对别人造成伤害。” 英国病人纷纷赴瑞士寻死 此消息之所以在英国掀起轩然大波,是因为,与其他在瑞士的类似组织不同的是,“尊严”接纳来自国外的自杀“游客”。据说自1998年成立以来,这个组织已经帮助至少450人实施了安乐死,其会员中的3/4为外国人,其中有40多人来自英国。在英国,协助他人自杀最高可能被判处14年徒刑。所以,在国内寻死无门的情况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英国病人踏上前往了瑞士的“死亡之旅”。 身患运动神经元疾病的英国人雷吉·克鲁,虽不是前往苏黎世“寻死”的第一个英国人,但当他2003年初在“尊严”诊所里实现了他求死的愿望后,却成为第一个被媒体广为报道的英国安乐死者。由此,英国公众得知了瑞士有个“自助”安乐死组织“尊严”。 英国人莱斯利·克洛斯的哥哥约翰·克洛斯,也是个运动神经元疾病患者,由于实在不愿意看到约翰忍受这种顽症的折磨,莱斯利陪同哥哥来到了“尊严”诊所。在这里,约翰走完了人生的最后一步。莱斯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你见过我哥哥,你就会发现他既不能说话,也不能站立或吞咽。他生前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自己决定生命的最后时刻。受到哥哥死的强烈震撼,我建议英国修改法律,允许人们在自己的国家寻求安乐死帮助。实际上,我哥哥就更愿意在自己的国家告别人生。” 詹尼弗和罗伯特·斯托克斯这对英国夫妇同时患有慢性疾病。据他俩的亲戚和朋友说,他们并没有患不治之症,但两人很可能由于长期患病而感到抑郁。邻居们最后一次看到这对夫妇,是他们正往出租车上搬行李。事后得知,他们当时就是前往瑞士寻求安乐死的。可他们的家人对此却事先一无所知。 詹尼弗的姐姐多罗西说:“我们非常吃惊,他们把一切都安排好了,包括葬礼。他们制定了一个周密的计划,可我们却都被蒙在鼓里。听说‘尊严’诊所一年前曾拒绝过他俩的安乐死要求,可今年却接受了。” 最让英国人动容的,是身患脑绝症的退休女医生安妮·特纳的安乐死经历。她虽对生活还有留恋,但由于曾目睹患上同一绝症的丈夫在煎熬中痛苦死去,所以还是说服了3个孩子给她“尊严死亡”的权利。在最终征得孩子们同意后,特纳给朋友和邻居发了100多封由她本人签名的遗书,遗书这样写道:“很多人劝我,即使有了这种病,生命还应该继续……但我坚定地认为,必须在自己还能动的时候结束生命。我希望您能理解并且不必太悲伤。” 一切准备就绪后,特纳在孩子们的陪伴下踏上了前往苏黎世的旅程。与一般不愿公开身份的求死者不同,她邀请了英国广播公司的记者与她同行,并在可以俯瞰苏黎世湖的宾馆房间里留下了珍贵的采访录像。 她平静地对摄像镜头说:“我知道大家说我看起来不错,可我并不好。我求死的决心毫不动摇,因为我厌烦了依靠别人生活。我曾多次接受过心理评估,医生们认为我既理智又清醒。在异国他乡死去当然很不是滋味,但我必须趁还能动的时候,来到这个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在与家人一起共享香槟晚宴和音乐会的次日中午,特纳在儿女们的陪伴下,服下大量镇静剂后沉沉睡去,半小时后她被宣布死亡。这是她67岁生日的前一天。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