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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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4:08 深圳特区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下列案件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现令各被执行人自本令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债务,或向法院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逾期,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