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北京组织10名同性恋集体淫乱被判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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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1日11:42 汉网 | |||||||||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 通讯员高小岩) 邹某在住宅楼内组织同性恋集体淫乱,收取“活动”费,并提供器具和色情影碟。昨天,邹某被崇文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33岁的邹某原是山东某制药股份公司员工,但在2004年9月下岗。去年3月,邹某来到北京,由于只有初中文化,他找工作屡屡受挫。待业期间,邹某经常使用从老家带来的电脑上网。去年4月,邹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同志旅馆”的信息,便打起了类似的主意。随后他
接到举报并调查取证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崇文公安分局,于去年11月11日晚10时,在新景家园将邹某和另外10名聚众淫乱者当场抓获,并起获电脑一台及大量用于淫乱活动的物品。10人均为男性,年龄在29—34岁之间,经教育和罚款后此10人被释放。 10人之中的赵某说,他在网上看到广告便给邹某打了电话,联系后按其提供的地址来到新景家园居民楼。赵某说:“房间是两室一厅的,其中一个房间里放着两张宽大的床,我去的时候,有三四个人已经在床上了。”“既然来了就放开。”邹某说。 据邹某交代,自广告发布之后陆续有人找他,去年6月起人逐渐多了起来。邹某并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性派对”,只承认自己召集人员,提供场地、“同志”光碟和用品等,并对每一个参加“派对”的人收取30到50元不等的费用。 崇文法院没有公审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已构成聚众淫乱罪,而邹某也表示服从。主审该案的宋法官对记者说,虽然现代社会对一个人的性取向尊重并且宽容,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纵容性取向的实现方式。任何人都应该选择正当、健康的生活方式,更不能违反法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