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下月起药品广告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0:1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记者 冯晓芳 齐中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
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012)3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