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安乐死合法化议案遭推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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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10:49 法制日报 | |||||||||
这项议案在英国再次引起了有关安乐死的激烈争论。支持这项议案的人士认为,病人有权决定结束自己的痛苦和生命。医生应该有权帮助那些忍受极大痛苦又能够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绝症病人。而反对此项议案的人士则认为,病人真正需要的是能够缓解痛苦的照顾。 主张安乐死的专家认为,人应该有尊严、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在患者濒临死亡并处于极端痛苦状态时,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
目前,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是各有不同,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就曾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实践层面和立法层面的巨大差异也是此次尤菲勋爵提出议案的原因之一。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此外,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以色列也有类似的法律实践。 各国对待安乐死态度的不同甚至还催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即专门提供安乐死服务的诊所。瑞士苏黎世就有一家“尊严”诊所,是瑞士惟一一家能够帮助外国人安乐死的机构。据说生意兴隆,而且计划开设连锁店并把服务对象拓展到患绝症的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