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 “行规”不能超越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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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7:14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湖南省石门县一位老人为生计在乘坐的火车上捡拾废旧空瓶,被公安部门以“违反铁路部门‘内部规定’”为由处以治安拘留。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日前,公安部门认定处罚证据不足,撤销对老人的处罚,并向老人道歉。 依据“内部规定”执法,是以“行规”代替法律的一个典型。诚然,部门、行业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一些内部规定,以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有其必要,但这些“行规”不
依据“内部规定”执法,是法律规范短缺时代遗留下来的工作陋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比较齐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的工作都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这个时候再拿“内部规定”来说事儿,不是法律意识淡漠、行政能力低下,便是私心作祟、有意规避法律。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