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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晚婚假少了“丁克”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7:50 东方网-劳动报

  计划生育奖励本市实施新政

  本报讯(记者李蓓)今天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昨天介绍,新规首次落实了无业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没有养老保险的市民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费用,并首次对晚婚晚育提出奖励措施。此外,明确取消以往对“丁克”族奖励,并出台相关过渡政策。

  以往本市有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奖励费。但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由有单位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新规定明确,无工作单位的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从而解决了奖励费落实问题。

  新规定落实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规定》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新规定明确,晚婚公民除可享受规定的婚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婚假7天。符合《规定》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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