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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讨流失文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1:56 深圳特区报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在国际社会,“归还、偿还历史性民族文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先后制订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等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法律的制定,终于使追讨文物工作有法可依。

  30年多来,在有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各国为追讨文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设立追讨机构一是建立负责全国文物追讨的机构,二是建立某个具体文物的追讨机构。

  发挥海关作用《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要求缔约国对有关文物进出口及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因此海关的作用至关重要。

  文化部门参与索讨文物离不开文化艺术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密切合作。

  司法机关支持在追讨文物中,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寻求司法机构的公正支持,不失为一种选择。

  相应制度保障一是确立贸易管制制度,二是完善拍卖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文物被盗窃后的公布制度。(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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