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十单位免征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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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08:14 东方网-劳动报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专电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这一政策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据了解,两部门还明确,对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