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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业主与物业之间为何纠纷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1:19 新华网

  业主不得以物业管理不力为由拒交管理费,因为这将损害其他业主利益,

  同时,物业也不能停水断电制裁业主

  在日本,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少。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公寓等共同住宅的管理,业主和物业
管理公司在维护各自的权益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物业公司接受协会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日本还设立了住宅管理协会、高层建筑管理协会以及促进物业规范化管理中心等机构,专门负责搜集和研究物业管理方面的经验、技术和方法,指导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物业的科学化、人性化、低成本管理,并处理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业主的投诉等。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协会的会员接受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管理物业不用那么多人

  日本大中城市居民居住的住宅所有形式以及环境和条件差异很大,很难用一种统一的模式来管理,所以日本物业的管理方式也多种多样,各有特色。其中,与中国情况近似的是被称之为“住宅团地”(相当于中国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关于这类物业的管理,《关于拥有共用面积建筑物的法律》(这一法律通常被简称为《公寓法》)第25条规定,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有权通过决议聘请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这就决定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必须向业主负责,兢兢业业地为业主服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常由三到七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负责了解业主的意见、要求,并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同时设专人管理账目。

  日本的物业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培训,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才具备相关管理资格,所以并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承担起物业管理的职责。由于日本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一专多能,效率很高,因此,管理一所物业不像国内那样需要很多人员。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大家都千方百计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如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已经成为日本物业管理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一座一二十层高的住宅楼的门前、门厅、楼道、电梯等公共部分的清扫、安全和公用设备检查等工作只派一两个人负责。楼内没有物业人员或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而且居民小区根本就不雇用保安人员,负责社区安全是警察的工作和任务。一般住宅楼的大门都采用密码开启或者无须按号码的专用钥匙。日本不动产经济研究所发表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日本高档物业的平均年物业管理费相当于购房总款的0.5%左右。

  物业无权对业主停水断电

  在日本,有关法律还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管理不力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因为拒交物业管理费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当然,物业公司也不得采用停水断电的方式对业主实施制裁。

  除了较大规模的“住宅团地”之外,日本还有许多共同住宅是单栋大楼。这类建筑物大部分只有50到100户左右住户,基本上是由住户组成自治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由物业公司派人管理,管理所需的费用由住户按自己拥有的专有面积分摊。通常情况下,这类物业只有一名管理人员或者一对已经退休、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夫妇负责管理,管理成本很低,业主或者住户的负担也不重。(新华社信息东京7月31日电 记者乐绍延)

  ■新闻链接

  浙江:立法赋予业委会“起诉权”

  新华社杭州7月31日专电(记者万可方益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省情民意,近期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背景

  业委会尴尬的“三不是”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业主委员会的身份是“三不是”,既非群众自治社团,又非企业法人,更不是政府机构,其地位十分尴尬。在大多数诉讼中,由于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法律不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业主只能以个人名义起诉,造成了业主们在维权时相当被动。

  有媒体曾评论,在维权实践中,如果没有社会中介组织的代表,公民需要以孤单的个人直接面对开发商、政府等强势单位。这种维权成本对个人来讲是很高的,同时缺少公开的组织形式以及随之而来的组织化和程序化处置方式,人与人之间缺乏一种稳定的关系,随机性行为就会不断扩大,必然会引发经常性的冲突。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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