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罚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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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3:1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 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今后将 付出更多的处罚成本。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修改《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中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 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 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据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并广泛征求专家建 议后再次进行了修正,认为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规定将政府规章设定 罚款限额为3万元基本满足需要,但对有些违法行为的惩戒,特别是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用等领域,提高罚款限额是必要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如此可 增强惩戒作用。 又讯(记者黄雨清)台风、热带风暴、高温、暴雨……气象信息 越来越牵动每个人的视线,为了让市民更详细准确地了解天气情况, 昨天《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提交市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关公众气象信息播发的 内容成为一大亮点,提出“气象台应当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 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 《办法(草案)》提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定时发 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得少于4次;广播、电视、“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 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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