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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国籍法》取消部分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8:08 云南日报

  新华社雅加达8月10日电(记者赵金川)据印度尼西亚《国际日报》10日报道,9日生效的印尼《国籍法》取消了旧《国籍法》中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条款。

  报道说,与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国籍法》相比,新《国籍法》取消了对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种族、性别和婚姻方面的歧视性条款,规定凡出生在印尼和未接受外国国籍的人均为印尼国民,所有种族和社群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新《国籍法》还规定,跨国婚姻所生子女18岁前可保留印尼国籍,18岁后可自行选择国籍。而根据旧的《国籍法》,印尼人一旦与外籍人结婚,便自动丧失印尼国籍。此外,新《国籍法》还赋予同外国人结婚的印尼妇女在决定其子女国籍问题时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即她们的子女可以不再如以前那样只能随父亲的国籍。

  根据新的《国籍法》,为国家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学家、艺术家和体育运动员可以不经过归化程序而获得印尼国籍。

  根据印尼总统苏西洛日前签署的法令,已于7月11日获得国会通过的印尼新《国籍法》从8月9日起正式生效。

  印尼司法和人权部长哈米德·阿瓦勒丁表示,新的《国籍法》实施后,故意违法和仍进行种族歧视的官员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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