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国籍法》取消部分对少数民族歧视性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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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4:54 新民晚报 | |||||||||
据新华社雅加达8月10日电印尼《国际日报》10日报道,9日生效的印尼《国籍法》取消了一些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条款。 新《国籍法》取消了对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种族、性别和婚姻方面的歧视性条款,规定凡出生在印尼和未接受外国国籍的人均为印尼国民,所有种族和社群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新《国籍法》规定,跨国婚姻所生子女18岁前可保留印尼国籍,18岁后可自行选择国籍。而根据旧《国籍法》,印尼人一旦与外籍人结婚,便自动丧失印尼国籍。新《国籍法》还赋予同外国人结婚的印尼妇女在决定子女国籍问题时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即她们的子女可以不再如以前那样只能随父亲的国籍。 根据新《国籍法》,为国家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学家、艺术家和体育运动员可以不经过归化程序而获得印尼国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