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保”岂能“联而不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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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2:14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 日本买的手表,说是国际联保,可到了上 海维修却要支付维修费。消费者朱先生无奈之余,只得到市消保委投 诉。 朱先生去年8月12日在日本购买了一块“康斯登”手表,因需要 更换电池,就到上海康斯登公司,要求按二年免费联保服务更换电池 但遭拒绝,对方要求支付200元费用。朱先生认为,自己购表后已取 得销售商提供的相关证明,国际联保卡是英文版(空白),保单兼销 售证明是日文版的,购买日期为“平成17年8月12日”、“2年间有效” 。根据国际联保的通常理解,商品购后可以在异地享受同样的保修服 务,上海康斯登公司不能排除国际联保服务义务另外加收200元。 但上海康斯登表示之所以不提供国际联保,一是联保卡是空白的, 无法证明与消费者的手表对应;二是保单兼销售证明所示“平成17年 8月12日”,究竟是哪一年不明。 消保委调查后指出,联保卡填制中存在不足是销售商所为,而“ 平成17年8月12日”是日本的记年方式,经证实就是“2005年8月12日” 。所以朱先生应当享有国际联保服务。 在消保委调解下,朱先生免费更换了电池。但是市消保委提醒消 费者,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境外旅游购物已走进百姓家庭, 全球联保(国际联保)是消费者应享有的商品质量保障的权利。但境 外旅游购物的消费者在购物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购物协议,涉及 国际联保的,要求销售商认真填写联保卡,索取国际联保的特约服务 的资料,以保证回国后正常享有商品的售后服务。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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