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有私有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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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3:14 东方网-劳动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 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法律委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主要作如下修改、补充:将草案四次 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 权益。”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胡康生说,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 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 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 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 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小区车库车位:没有约定的属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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