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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有私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3:14 东方网-劳动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消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制定物权
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法律委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主要作如下修改、补充:将草案四次
审议稿第五十条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
权益。”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

  胡康生说,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八十六条对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
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
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
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
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
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小区车库车位:没有约定的属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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