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取消非营运轿车报废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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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 9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轿车只能使用10年”的汽车报废规定。 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或50万公里将强制报废。《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或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型不再强制报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