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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子遭诽谤获赔上千万 舆论暴力搭上网络快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09:46 中国日报网站

  环球在线消息:日前,美国的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审理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当事双方都不是公众人物,但最终被告被判赔的金额高达1130万美元,创了此类案件的纪录。廉价的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曾经推动信息自由浪潮的互联网如今越来越多地绕着“诽谤”、“造谣”、“传闻”、“澄清”、“回应”这样的字眼打转。当舆论暴力搭上网络快车,如何应对网络诽谤也成为各国法律领域的新课题。

  ***千万赔偿创“网诽案”纪录

  据英国《卫报》10月12日报道,佛罗里达州布劳沃德县一个法庭日前判决,路易斯安那州的凯里·博克女士在网络上对佛州韦斯顿市的休·舍夫女士进行攻击,称其为“骗子”、“行骗大师”等,构成诽谤,应支付原告113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500万美元为惩罚性赔偿。

  舍夫女士在韦斯顿市经营一家小型教育企业,她曾经帮助博克女士的孩子转学,但因为拒绝向其提供一些文件中的保密信息而引起博克的不满。2003年,舍夫向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博克在Fornits.com网站的讨论区中发表关于自己的毁谤性言论,而且持续时间长达10个月之久。

  在庭审过程中,博克并未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辩护,而且最后宣判时也没有出庭。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她对《今日美国》的记者说,她没有钱支付这笔罚款,而且认为自己被剥夺了发言权。“我觉得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庭只听了一面之辞。没有人听我的意见。”

  舍夫女士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虽然她也承认这笔巨额赔偿金最后可能只有一小部分兑现,但赔偿本身就是一种对她声誉的辩护。“我希望人们在网上发表意见时要三思。当他们出于一时冲动发表言论时,带来的后果可能很严重。”

  ***网络诽谤源于美国

  作为互联网的发祥地,美国法庭在十几年前就率先审理过网络诽谤案。最初经常是企业对个人提出起诉;后来当事双方越来越多地变为个人,但其中一方通常是公众人物;近年来普通民众之间的诉讼开始呈现增长趋势。美国法庭目前正在审理另一起此类案件,一名匹兹堡律师控告几名女子在网上散布谣言,说他是性疾病的传播者,他认为这构成了对他的诽谤。

  据旧金山的Technorati公司统计,互联网上每秒钟就会增加两个博客,每天新增160万电子布告栏。未经过滤的个人言论大量涌现正在逐渐改变媒体相关法律的面貌。纽约媒体法资源中心的律师戴夫·赫勒说:“众多在网上发表言论的人未经任何培训,他们的意识不能与传统媒体出版商相比。”

  曼哈顿的媒体案件律师克雷格·德尔萨克表示,许多博客都是先发言后思考,“他们认为可以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却未意识到这将造成长时间的影响,而且还要为此负责。网上发言可不像在卧室与男朋友谈话。”

  ***谁为匿名诽谤负责任?

  网络之所以成为诽谤的工具,与互联网的“匿名性”有直接关系。“匿名”一方面有助于网络民意的表达,另一方面则有可能使这种不受太多限制的民意表达沦为网络暴力。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弗洛姆曾经以《逃避自由》为题,探讨个人为了逃避责任和获得安全而匿名加入群体后所表现出的暴虐和放纵。而如果这种暴虐得以假正义之名,则群体的放纵更会受到崇高感的鼓励而愈发膨胀,并最终导致群体暴力。在网络上,这种暴力通常是舆论暴力。

  如果有人在报刊上撰写文章诽谤别人,不仅作者可以被起诉,编辑、报刊出版公司和印刷商等也可以被起诉。在网络匿名和多次转载的情况下,诽谤的源头有时是难以弄清的。那么网络服务商(ISP)或公告板服务商(BBS)是否应负起法律责任呢?

  美国法庭在1995年的一次判决开了公告板服务商为网络诽谤内容负责的先例。案中原告Stratton Oakmont证券投资公司在公告板服务商Prodigy的财经公告板上被人诽谤,因未查出直接责任人身份,Prodigy遂成为被告。

  当时纽约法庭认为Prodigy的角色相等于出版商,因为Prodigy声称是家庭电脑网络,它会控制公告板上的内容,以适合一家大小的需要;它曾为公告板的内容制定标准,并通知用户它会使用科技把违反条规的言论除去;因此Prodigy就像编辑和报刊出版公司一样,须为诽谤负责任。

  英国第一例进入法庭诉讼的网络诽谤案的直接被告就是网络服务商。1997年,英国网络服务商戴蒙公司(Demon)的一个新闻组中发布了一则消息。这则消息与一个名为劳伦斯·戈弗雷的人有关。戈弗雷认为该信息对他本人进行了污蔑,并要求戴蒙公司删除这一不实信息,但被拒绝,而后该消息又被发布于戴蒙公司的全球服务器上并为其他许多新闻组所转载。

  戈弗雷于是对戴蒙公司提出起诉。2000年初,法庭判戈弗雷胜诉,获得1.5万英镑的赔偿,并由对方负担5000英镑的诉讼费用。戴蒙公司称,这一判例将会影响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

  信息技术诉讼人尼克·阿诺德说,它首先为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ISP是否应对通过它的网络系统的所有内容负责,对多数ISP来说,除非再为基础建设投入巨资,否则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个问题则是ISP们又该怎样评估网上资料是否属于诽谤。

  如今,关于ISP是否要对诽谤负责这一点,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的法律规范。美国的《网络法》规定,如果网站是“实施了编辑性控制的服务商”或本身就是出版商,就要承担责任;如果只对不在控制范围内的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也有类似规定。

  ***网络诽谤跨国界

  如果你被诽谤,当然可以提出起诉,但该到什么地方的法庭起诉呢?在A国的你,可能在B国的网站或博客上遭到C国的人诽谤,究竟应该到A、B、C哪个国家的法庭提出起诉呢?网络诽谤跨国界的特征给法律提出了又一个问题。

  2002年,澳大利亚矿产业大亨约瑟夫·古特尼状告美国道·琼斯的网络诽谤案震动了传媒和互联网业。鼎鼎大名的国际媒体巨头成为此类案件被告属世界首例,而当事双方关于案件受理地点的分歧则引起人们更大的兴趣。

  2000年10月,道·琼斯公司在其旗下刊物《巴伦周刊》和网站上发表了一篇7000字长文,文中称古特尼是一位已经被判入狱的黑道洗钱分子的“最大客户”。古特尼随后就向其所在地区的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法院起诉该公司。

  道·琼斯公司虽然承认其在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拥有数百名网上订阅的读者,但认为此案应该在文章“出版”的地方审理,而出版的行为发生在新泽西州的电脑服务器上,也就是说,此案应该在新泽西州审理。而古特尼要想在美国新泽西打赢这桩“诽谤诉讼”的可能性就大大下降。

  仅仅为了案件受理地点问题,双方的官司就打到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院在2002年12月最后裁定,古特尼可以在州法院进行诉讼审理,而维多利亚州据说是世界上对诽谤罪制裁最严厉的地方之一。

  道·琼斯公司对此表示很遗憾,认为这将使他们在全世界面临一个法律的“地雷阵”,进而会限制言论自由。包括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雅虎、《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英国的《卫报》、路透社、美联社等众多媒体和网络公司也闻风而动,全都站在道·琼斯公司一边。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针对出版物文字诽谤的诉讼应在出版物流通地区进行审理,而不管出版者运营所在地和出版物印刷地点。而跨国性的网络诽谤可以发生全世界任何地点,被告往往进行“择地诉讼”。英国法律对于诽谤被侵害人给予充分保护,因此很多人喜欢在英国起诉,这里也成了“诽谤案之都”。

  美国有关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就比英国的法律要少很多,这也是为什么道·琼斯公司希望在美国迎战。《独立报》评论说,澳大利亚高级法院判决与这起诽谤官司本身无关,但它开创了一个先例,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控告掌握网络话语权的互联网媒体。

  (麦麦/环球周末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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