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类卖淫嫖娼者不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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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1:2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沈阳消息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昨天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 这项“规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并首次明确认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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