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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称核武装“不违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4:22 深圳商报

  借口从“法理”出发

  日本政府称核武装“不违宪”

  【新华社供本报特稿】日本政府14日在一份答复议员质询的声明中说,从“法理”出发,日本宪法“允许”出于自卫目的,拥有“最低限度”的核武器。

  声明说:“从纯粹的法理出发,即使宪法第九条,也没有禁止我国拥有自卫所必要的最低限度能力。即便是核武器,我们认识到,只要限制在这一程度内,拥有它们并不必然违反宪法。”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但在此后的日本政府解释中,拥有出于纯自卫目的的武装力量,即目前的自卫队不被视为违宪。

  这份声明因此发挥说,既然宪法不禁止日本拥有“任何”“最低限度”的自卫武器,当然也不排除核武器。

  日本政坛甚嚣尘上的核武装论始于10月中旬。率先抛出这一爆炸性话题的高官是执政的自民党政调会长中川昭一。在参加一个电视讨论节目时,中川说,应该允许讨论日本是否应该拥有核武器,并宣称“宪法并没有禁止日本拥有核武”。

  中川这一说法随后得到日本外相麻生太郎的积极响应。麻生在各种场合多次重复这一论调,引发日本国内外的批评和质疑。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则一直对此持暧昧态度,只是重申日本将坚持“无核三原则”。

  日本前首相佐藤荣作1968年1月在国会发表施政演说时提出“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1971年11月通过了这一原则。这是日本政府关于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在声称拥有核武器“合法”的同时,14日的政府声明继续拿出“无核三原则”作挡箭牌,称日本在核能利用上,将继续限定于和平目的,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约束下,不接纳或制造核武器。(冯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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