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狡辩核武器“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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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7: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日本政府答复议员质询称,拥有核武并不违宪 日本政府14日在一份答复议员质询的声明中说,从“法理”出发,日本宪法“允许”出于自卫目的,拥有“最低限度”的核武器。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这份声明是对国会众议员铃木宗男相关质询的书面答复。声明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和平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但在此后的日本政府解 释中,拥有出于纯自卫目的的武装力 量,即目前的自卫队不被视为违宪。这份声明因此发挥说,既然宪法不禁止 日本拥有“任何”“最低限度”的自卫武器,当然也不排除核武器。 日本政坛甚嚣尘上的核武装论始于10月中旬。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则一直对此持暧昧态度,只是重申日本将坚持“无核三原则”。日本前首相佐藤荣作1968年1月在国会发表施政演说时提出“不制造、不拥有、不运进核武器”的无核三原则。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1971年11月通过了这一原则。这是日本政府关于核武器的基本政策。 在声称拥有核武器“合法”同时,14日的政府声明继续拿出“无核三原则”作挡箭牌,称日本在核能利用上,将继续限定于和平目的,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框架约束下,不接纳或制造核武器。 路透社援引分析人士的话说,尽管目前日本不大可能发展核武器,但日本确实拥有制造核武所必需的先进技术和钚等大量核原料。(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