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法院命政府赔偿61名在华遗孤4.7亿日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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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5:47 中国日报网站 | |||||||||||
12月1日,神户地方法院判决后,部分原告打出“胜诉”标语。(英国媒体) 环球在线消息:日本神户地方法院12月1日就在华遗留孤儿诉讼案作出判决,承认了65名原告中61人的诉讼请求,并命令政府支付总额达4.686亿日元的国家赔偿,对于其余4名原
65名原告为兵库县等地的在华遗留孤儿,他们以日本政府未能实现其早日回到日本,且在其回到日本后疏于援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向其支付每人3300万日元的国家赔偿。 审判长桥诘均在陈述判决理由时指出:“政府违反法律推迟让孤儿回国,并且(在其回到日本后)没有实行必要的独立生活支援义务。”桥诘均还表示,相比政府对朝鲜绑架受害者的援助而言,“对在华遗留孤儿的援助极其不足”。 目前日本全国有关遗留孤儿的类似团体诉讼正在15个地方法院进行。此次神户地方法院作出的承认国家赔偿责任的判决还是第一次,势必将对今后的日本遗留孤儿对策及同类诉讼造成较大影响。 原告主张,自己之所以会成为遗留孤儿,源于国家政策下日本对原满洲(中国东北三省)地区入侵这一“先行行为”,政府对此负有全部责任,却疏于职守未曾履行。原告表示:“孤儿在回国后不会说日语,无法自立。自己作为宪法所保护的日本人,正常生存权利受到了侵犯。”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则否认负有上述任何法律义务,指出“原告主张的权利十分抽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将原告的受害视作“战争损害”,并反驳称:“被迫作出牺牲的不止是原告,是否应该作出补偿应由政府来衡量。” 被驳回请求的4名原告由于回到日本的时间早,判决认为其丧失了20年之内的赔偿请求权。此外,判决还指出“原告的受害是日中邦交正常化后,由于(日本)政府相关者的违法职务行为造成的受害,不是战争受害”,驳回了日本政府“是(所有)都承受的战争受害的一种”的主张。(信莲)(编辑:高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