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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街示众”违法又违人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8:18 扬子晚报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现场有逾千人围观(12月1日《扬子晚报》)。

  我丝毫不怀疑深圳市福田警方对卖淫嫖娼者和“皮条客”公开处理的初衷,游街示众确实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威慑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从而减少社会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在现代文明进步社会中,“游街示众”的
做法是不妥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重申:“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因此,深圳福田警方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实质是违法,有辱被游街示众者的人格,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游街示众”也很不人性,不利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人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但是,人犯错,不等于一生的结束。通过教育改造,他们应该回到社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但是“游街示众”不仅会摧残他们的羞耻心,而且容易在社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挤压得他们无法回归社会。这些被游街示众的人恐怕更容易仇视社会,与社会对立,继续危害社会。这显然与公安机关公开处理的初衷南辕北辙。

  惩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改造违法犯罪者,使被违法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对违法犯罪者,给予否定的处罚是必须的;但是,这种惩罚,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惩罚,而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因此,“游街示众”不仅违法,也很不人性。

  惠铭生 (山东 职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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