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记息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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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过错,判决其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自己在工行办理了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