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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不记息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3日00: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2日对工行逢大月“31日”不记息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指出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过错,判决其负担80%的诉讼费。

  此案中,段先生起诉称:2005年自己在工行办理了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而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
人认为,自1965年开始,工行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类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计息,即无论大月、小月和闰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

  主审法官骞一欣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其对中国银行业计息规则通行做法的说明具有权威性。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少计付其存款利息105.86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工行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对争议产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段先生负担10元,由北京朝阳支行负担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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