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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释宪”“总统”“刑事豁免权” 西方国家可资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7:35 中国台湾网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发表的特稿说,民进党团今天将针对“总统刑事豁免权”争议声请“释宪”。值得注意的是,民进党把“总统”“刑事豁免权”扩张解释,认为豁免权包括“实体上之永久豁免”与“程序上之暂时豁免”。

  文章提供对比事例说,最近以色列总统卡察夫涉性侵案,以色列检察总长马佐兹立即宣示,以色列国家基本法第十四条的总统豁免权,范围不包括对总统的犯罪侦查。以色列
警方随即以“被告”身分侦讯卡察夫,八月时还突袭搜索总统官邸,并扣押计算机及文件数据。

  同样享有刑事追诉豁免权的美国总统,检察官仍可将其列为“未起诉之共犯”,也可以以追诉其它共犯为由,透过传票强制总统交出相关证物。最有名的就是一九七四年水门事件,联邦大陪审团起诉七名曾任总统机要或助理人员时,同时将尼克松总统列为“未起诉之共谋共犯”。尼克松动用行政特权拒绝交出他和幕僚在白宫谈话的录音带,却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

  文章指出,美国等民主成熟国家的总统尚且如此,印证了行政权不能自外于司法权,否则就是“行政独大”。台湾的民主不及美国成熟,但如果不仅在程序上给予“豁免”,甚至要意图实体上给予陈水扁“总统”永久“豁免”,这说得过去吗?

  这根本毁弃了“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立“宪”意旨。“豁免权”是为保障“总统”职位而设计,怎能倒过来变成个人的犯罪保护伞?这项“总统”特权旨在保护政局安定,绝非反过来暗助“总统”协助他人犯罪脱身。当“总统”个人卷入犯罪,如果还想借此躲进“宪法”保护伞,已经明显悖离了设计“宪法”的初衷。

  文章最后说,如果依民进党团主张,“总统”在任期内的行为永远不受司法程序之诉追,卸任后亦然,那就是永久免责,这将使社会的正义无从实现。“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如果正义无从实现,不啻宣告社会回归野蛮帝制。任何研究民主制度的学者,尤其追求公平正义的人士,能够任凭这种事发生吗?

  (编辑 驿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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