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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给性犯罪者带电子手镯方便定位跟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22:15 国际在线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法务部长官金成浩于本月18日在记者会上透露说,将积极推进对性犯罪惯犯带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手镯”制度。对此,法务部起草了国会正在审查的有关电子手镯法案的修正案递交国会,并于19日向对外公开。

  这是以大国家党提出的《关于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的法律案》为基础,进一步扩大电子手镯对象及范围的内容。虽然人权团体对此表示反对,然而政府
部门却对在野党提议的电子手镯法案进行修正,并提出了更加强而有力的法案。因此,这加快了该法案在国会处理的速度。

  符合戴电子手镯的犯罪行为有何种类?

  法务部在修正法案中规定,就应戴上电子手镯的性暴力犯罪中都包括了刑法上的强奸、

性骚扰、强制性骚扰、对未成年实施奸淫及性骚扰、强盗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特别法当中性暴力犯罪处罚法的特殊强盗强奸及未遂犯,以及根据青少年性保护法,属于对青少年实施强奸、强制性骚扰的犯罪等,实际上与性暴力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可将视为电子手镯的对象。

  给谁戴上电子手镯?

  修正案规定,因性犯罪曾判处2次以上有期徒刑,而相关刑期累计达到3年以上的犯人,如果在刑期满后的5年之内再犯时,就成为戴上电子手镯的对象。并且,根据此法若曾戴过电子手镯经历的人再犯或实施惯用性暴力犯罪时,如认为对未满13岁儿童有过性暴力的犯人存在重犯的危险性时,也可适用。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法院经过判断后将决定是否附着电子手镯,附着期限在5年以内。

  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假释或治疗监护期满的人当中,需要再进行监护时,在监护期间应该义务性的戴上电子手镯。而且,缓期执行的同时被判需要监护的人也属于附着对象范畴。

  国外的情况如何?

  据悉,目前对性暴力犯罪实施电子手镯等所谓“电子监督”的国家有10多个。大部分为美国的一些州和英国、瑞典、荷兰等发达国家。据法务部介绍,尤其是美国和英国以惯犯危险性较高为由,也有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戴上实时定位跟踪系统(GPS)的情况。

  据说,美国的佛罗里达州、密苏里州等4个州只对徒刑期满的人实施电子监督,而像加利福尼亚州、艾奥瓦州等20个州都像韩国一样,在缓期执行或假释时也都实施。日本则尚未采用电子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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