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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等6省区首批试点 在农村开银行"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10:03 汉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2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
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放开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发行银行卡。

  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

  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

  据介绍,《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

  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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