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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公开处嫖”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13:11 法制日报-周末

  □戴昕

  对耻辱性惩罚的反对在道德直觉上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前一段深圳警方“公处”参与卖淫活动 的人员,其举措本身未必新奇;但不意间“收获”来自国内各方的“热烈反响”,反倒引人关注。此番律师、学者和网民在批 评警方做法时意见相当一致,认为将卖淫人员拉出来连同其姓名籍贯一揽子曝光示众,侵犯了有关人员的隐私、名
誉和人格尊 严,此等耻辱性的惩罚方式实与现代法治社会格格不入。相比之前法律界和民众意见之间的多次严重分歧,此番意见一致可被 视为反映了社会在道德文明与法治意识方面的进步,当然是好事。

  “公开处嫖”的争论出现后不久,有心者不知从何处翻出美国《基督教科学派观察报》去年的一则旧闻,在网络上流 传。据该则报道,美国以芝加哥为代表的一些城市为打击本地的卖淫嫖娼活动,独辟蹊径,将嫖客作为曝光对象,一旦查获, 不但要强制参加学习班,姓名照片和其他个人信息也会挂在专门的网站上供人观瞻。经简单核实,此文确系出自《观察报》( 属于全美范围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应不为虚传;问问学校里的美国同学,也称这种举措在保守地区并不少见,一位来自堪萨 斯的老兄告知,数月前该州首府托皮卡也刚刚决定采取类似举措,以遏制当地的卖淫活动。从《观察报》的报道来看,似乎公 众舆论对将嫖客示众支持者反而更多;被调查者大多还认为,这比以往单纯打击女性卖淫,更体现出社会性别方面的平等—— 招嫖男性涵盖了几乎各年龄各社会阶层,不乏有头有脸人士,除了妓女,这些人或许更该为社会问题负责。

  这则报道让人读来颇觉意味深长之处在于,尽管其中提及了诸多对行政部门采取曝光手段不以为然的观点,但没有任 何反对意见涉及“隐私权”这一惹眼字眼。国内法律界和舆论倒是一上来就迅速想到了隐私权、人格权——相形之下,号称“ 尊重人权”的美国看来也不过尔尔。但细想,这首先与美国的法制背景有关。在美国宪法上,“隐私权”本无明文规定,是近 几十年来最高法院为应对堕胎、同性恋等问题,通过解释实体正当程序硬塞进去的概念,至今争议颇多;在适用中,对政府行 为审查的尺度,较之其它种类的民权诉讼也要宽松,只要政府能够证明其行为目的合法,手段与目的存在“合理联系”,公民 个人就很难以隐私受到侵犯提出反对。况且,假如一定要用“耻辱性惩罚”这样充满道德意味的语词来称呼“示众”、“曝光 ”一类执法手段,其实即使是现代的“文明”社会中,“耻辱性惩罚”也无所不在:无论是各类行政、刑事处罚的档案记录、 保存与转交,还是商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与传播,其原理和物理意义上的示众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向社会传达受惩罚者特定的负 面信息,使之在日后的社会交往中被识别为不良交易对象,即使其个人为越轨付出代价,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阻吓作用。同时 ,信息、符号性惩罚的有效性与此类符号对特定惩罚对象的价值成正比,越是有头有脸的人越怕曝光,因此,政府要证明公开 嫖客信息与控制卖淫活动之间的“合理联系”基本不存在问题,隐私权很难成为被曝光嫖客的救命稻草。

  按这个道理,曝光小姐与曝光嫖客一样,也不存在隐私权的问题;但在《观察报》的报道中,却不难读到相关人士普 遍对羞辱卖淫女表达了更多的反感。不过,尽管都反对以耻辱性惩罚惩治卖淫女,国内较为简单的道德、权利批评在公共政策 分析的维度存在明显不足。对卖淫女进行示众曝光,可能使其人格尊严和名誉受损,当然不是好事,但这种“有一说一”的论 调在复杂的综合性政策分析中只是一个考虑因素而已。从“目的—手段”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对曝光小姐更有力的批评可能在 于,这种措施其实未必能有效实现其控制卖淫活动的政策目标。参与卖淫活动的女性至少有部分是为生计所迫,因此其提供性 服务产生的边际收益可能非常可观,即使明知一旦被警方查获会被示众曝光,权衡之后还是可能铤而走险。而随着社会人口地 域流动性的日益增大,在远离家乡的地方被示众曝光对卖淫女而言成本可能有限。同时,公示曝光更多着眼于震慑阻吓潜在的 违法者,但对于作为直接惩罚对象的卖淫女,在今后摆脱这一污名、重新进入正常社会的难度较之原先将大幅增加,这意味着 她们在拘留甚至劳动教养之后,仍可能从事卖淫,这同样会削弱示众在“减少”卖淫活动数量方面的有效性。

  更进一步,社会政策研究揭示,非法性交易活动更紧迫的社会危害不在性行为本身,而在于其与之相联系的传染病、 人口贩卖、有组织犯罪和衍生暴力犯罪等问题。研究者普遍意识到,强化卖淫女性背负的社会污名会使得这一群体与正常社会 日益疏离,而由此导致的后果则是政府和社会对有关问题进行规制的难度大大增加。反对将卖淫女示众,要紧之处未必局限在 对这类社会越轨者的人文关怀,而应是公共政策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综合判断。因此,“公开处嫖”事件引发的争议带给我们的 思考,其实超出卖淫嫖娼这一特定公共规制问题本身。警方的“隧道视野”和草率执法固然值得批评,但法律界对此类事件的 反应仍限于为舆论提供缺乏新意、关涉面狭隘的道德和权利话语,在综合性的社会政策分析层面缺乏突破,这同样令人遗憾。

  (作者系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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