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妇女机构建议修法取消妇女通奸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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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5:5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6日电 印度官方妇女机构“全国妇女委员会”以女性为社会弱者、是法律的受害者且惩罚并不能挽回婚姻等理由,建议修法取消妇女与他人通奸的原有罚则。 据“中央社”报道,印度刑法第497条指出,“男女通奸,无论男方是否知晓对方为某人之妻,或是否获得其夫同意,此种行为虽非强暴,但仍属犯罪,得处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科以罚金,或两者并处;女方则概视为主动诱惑者,应予惩处。”
但“全国妇女委员会”26日强烈表明,妇女与人通奸,无论是主动诱惑或是被诱惑,都不应遭到惩罚,因为女性一直都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绝非犯罪的始作俑者。 委员会人士说,根据委员会的案例调查,仅是诉诸惩罚,并不能保护或挽回婚姻,因此已向政府提案,要求重新检讨刑法第497条的通奸罪,考量女性在社会的弱势地位。 这位人士说,现行通奸罪的订立,纯是基于大男人主义的思维,认为女人是属于丈夫的个人资产,因此不容自己的女人和别的男人有染。 “全国妇女委员会”还提案要求修改刑法第198条,废除或修正“妇女不具控告丈夫在外拈花惹草的资格”条款。 委员会人士表示,其实印度妇女可以利用其他的条款,例如第498四条款,指控丈夫在外拈花惹草或与他人通奸,因此第198条款有必要废除或加以修正。 “全国妇女委员会”甚至提案要求废除通奸罪,认为通奸应被视为是个人的行为不检而已,但绝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因为根据委员会案例,许多妇女仍希望挽回婚姻,并且视通奸是不正常的行为,换言之,通奸应被视为只是一种违背忠实而非犯罪的行为。 尽管如此,当记者询问多名印度男士的看法时,得到的是一致的愤怒与不屑,认为这些提案根本是无稽之谈,不值得讨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