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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02:5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自身的价值在不断提高。”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位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这位发言人同时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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