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0:4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之一,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首次明确了仿冒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搞虚假宣传是不法商家在市场上最常采用的招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昨天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魏武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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