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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11:59 天津日报
两天来,天津市代表团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凝聚共识,对两部法律草案给予高度评价,表示法律的制定时机很好,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代表着民意民愿,我们将投下庄严神圣的赞成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 审议中,代表们一致认为,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础性法律,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紧密相联,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 代表们一致认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案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循了平等保护的市场法则,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了党在现阶段农村的基本政策,重点解决了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凝聚了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是成熟可行的。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生动典范 代表们在讨论时认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基础上,本届又审议了六次,开了一百多次座谈会、论证会,还全文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理念。 代表们在讨论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物权法草案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草案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用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草案在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的前提下,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投上庄严神圣一票 代表们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代表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是一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这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经济制度,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代表们表示,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履行好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投上庄严神圣的赞成票。同时还建议,这两部法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并尽快出台相应实施条例或细则。 本报记者 王宏 王立文 武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