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波冲天:美国精子案万民轰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11:45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叶扬

  肉眼看不到的精子,缘何在美国引起惊天大案,万民轰动?小小的精子,是否牵涉美国现有的约50万个冷冻胚胎的 生命?是否牵涉禁止堕胎侵犯了美国宪法?扔掉受精卵算不算谋杀一条生命?这一切,都像微小的波澜,却引起冲天大波。

  神秘精子案是怎样出台的

  蒙着一层神秘面纱的精子案到底是怎样出台的?对此,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托德·帕里什与艾莉森·米勒夫妇揭开了 其中的真相。

  2006年12月2日,艾莉森·米勒女士向《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和部分公众透露:她和丈夫原本不想把事情弄大 ,只是想获得公正,并略得补偿而已,没想到芝加哥法院把事态扩大,弄得纷纷扬扬,满城风雨。

  原来,出于希望拥有一个健康、美丽的宝贝儿,帕里什夫妇想从精子库中获得优良精子。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却给 他们带来始料不及的麻烦。

  当他们通过正当手续将购得的A级优良精子送到该市P·S健康生育中心后,不久,竟接到P·S发送的一份莫名其 妙的函件。该函件称:你们送来的保存并予以培育的受精卵子已被我生育中心抛掉……

  帕里什夫妇很不理解,非常优良的精子、正常受精、合法购买,并亲自送交中心验查签收,已完成一整套正当法定程 序,怎能未经主送方同意,接受方就随随便便将其扔掉呢?

  帕里什夫妇十分生气,遂以他们将冷冻胚胎非法致死为由,将P·S生育中心告上法庭。

  当审理此案的主要法官杰弗里·劳伦斯询问帕里什夫妇有什么审诉要求时,帕里什和妻子米勒义正辞严地回答:“除 了给予公正、道歉外,我们还要求一定补偿。因为扔掉受精卵无异于杀掉一个美国公民的生命。我们不能无故浪费时间、精力 和金钱。道理就是如此简单。”

  法官劳伦斯与其他法官几次商讨后,大胆地打破惯例,首次接受了该市受精卵被弃要求补偿案。这令帕里什夫妇感到 满意。然而,大大出乎他们预料的是,《基督教科学箴言报》的一篇文章却称:“法官杰弗里·劳伦斯的结论,即扔掉受精卵 就是谋杀一个生命的决定,届时肯定会被被告方在上诉时推翻。”

  此说一出,舆论大哗。公众从道义上对帕里什夫妇非常同情并予以声援,而帕里什夫妇更对此异常气愤,表示即使倾 家荡产,也要将官司打到底,为被白白扔弃的受精卵讨回清白!

  P·S中心缘何拒绝补偿

  P·S中心并没有把扔弃受精卵当作一种罪过,甚至轻描淡写称这不过是一时偶尔失误,不值得大惊小怪、小题大做 。

  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说,他们同情帕里什夫妇损失受精卵的心境,对由他们给帕里什夫妇造成的不快感到歉疚。但涉及 赔付及补偿金额,他们坚称绝不接受。原因是:他们并非故意将帕里什夫妇的受精卵当作垃圾任意扔弃的,实际情况是记录员 记录有误,电脑在处理信息资料出现故障导致信息文字混淆,从而造成不应出现的过错。

  另外,中心承认错误,并向失去“宝贝”的帕里什夫妇表示了诚挚的歉意,从情理和道义上作了自我责备和友善处理 。中心再三表示,他们愿在赔礼道歉的基础上,再为帕里什夫妇提供一次免费的试管受精过程,而且保证质量,让她生下一个 满意的宝贝儿,以此作为补偿。

  对于P·S健康生育中心以上的说辞,帕里什针锋相对,不予认同。他们认为这根本不是一起错误事件,而是一起由 错误引起的让一个尚未成熟、诞生的小生命非法死亡的违法案件。健康生育中心绝不应“暗刀杀人”,沦为“人类死亡中心” !

  官司越打越激烈,而法律界对此案的纷争亦愈来愈尖锐,愈来愈复杂!

  舆论缘何同情帕里什夫妇

  作为执行法官劳伦斯,态度是强硬的。他坚持决不驳回帕里什夫妇的起诉。他在立案卷里写道:“哲学家和神学家尽 可以对生命何时开始作自由辩论,但在伊利诺斯州立法机构看来,生命从何时开始是毫无疑问的——它开始于受精的那一刹。 ”

  然而,美国生育学权威、美国生育医学协会主席罗伯特·闪肯教授却从生育、法律等多角度、深层次作分析说:“这 起案件会使每一个美国公民深感紧张。”

  他指出:美国当前约有40万~50万个冷冻胚胎。如果这么多胚胎经过受精后,都被认为是普通含义的“人”的话 ,那么,所有有关生育医疗者都要随时冒着巨大风险去从事其职业了。

  他还前瞻性地分析说:“即使冷冻胚胎纳入伊利诺斯州的法规,那么,此类生育医疗机构亦不可掉以轻心。因为那将 意味着:扔掉或毁灭一个受精卵等于谋杀一个生命啊!”

  生命一旦构成就应该保护——这是美国公民舆论关注此案的焦点。因此,闪肯教授的谨慎言词受到公众欢迎。

  明尼苏达大学的生物伦理学中心主任杰弗里·卡恩教授首先站出来讲话。他从胚胎与堕胎的角度,向美国朝野呼吁: 这起案件将使更多的人认识发展中的胚胎和胎儿息息相关的联系。这是人类应该了解的。每一个善良的人士都应该尊重受精卵 和胚胎。这就是说,我们应毫无争议的认为那是一个“未来人”,而不是一个没有生命的物体——不是吗?假如你在胚胎时就 被消灭,你还会有今天的发言吗?

  法官的断案逻辑出现问题了吗

  帕里什夫妇无论如何都不会想到:一个小小的精子,竟会引起如此冲天大波,万民轰动。更让这对善良夫妻所没想到 的是,案件已由医学扩大为道德,进而由道德扩大为法律,由法律扩大为医疗、道德、人生与法律的混合之争!

  正如芝加哥医学界泰斗79岁高龄的麦克尔·恩特先生所说:“这件本不起眼的案子,已由一个受精卵为核心延伸为 堕胎为核心。已由个人、个案延伸为法律、道德、医学大辩论。”

  法官劳伦斯曾再三表示:生命开始于受精。受精后即是生命的诞生。尽管它还要经过一个艰苦的体内发育过程,但它 毕竟是生命!那么,由此而引发的堕胎是不是也在“消灭”生命呢?——于是,由法官的“断案逻辑”又引出新一轮辩争。

  胚胎学专家艾顿·尤克先生不认为堕胎是一种违德行为,更不认为它违反宪法。他认为:怀胎、堕胎是人类对生育权 的自由实施。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生育权。

  而纽约研究伦理学的埃韦尔·顿柯教授更严肃指出:消灭一个人生命固然是一种犯罪,应该受到刑事惩罚。但是,如 果消灭的是一个未曾出世的生命,则应另当别论。他指出,如果运用超声波等先进胎儿检验手段测出是一个盲儿、残儿等畸形 儿,那么,请问:你是否要把他生下来呢?难道你愿意看到一个一旦降生就备受残酷折磨的生命吗?你愿让世界多一些残疾儿 童吗?那是不是在自我泯灭纯洁的人性?

  伊利诺斯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生育权利项目主任劳莉·查顿女士也持上述观点,认为植入子宫前的胚胎是人的说 法是荒诞的,是骇人之说。她说,如果该诉讼得到支持,“显然必定牵扯干细胞研究和辅助生殖技术,但不会影响到堕胎权利 ”。

  查顿的说法虽是“一家之言”,但她的观点明显与帕里什夫妇特别是法官劳伦斯的观点背道而驰!

  30多年前的典型案例能推动立法吗

  在法律、医疗、学术界唇枪舌剑地争辩、交锋中,不少媒体记者也站出来出招,建议把发生在30多年前,即197 3年轰动美国的“韦德案”搬到台面上来,作为法官劳伦斯的审判参考。

  哪想到,这项建议刚一出台,即引起一轮新的、更猛烈的“冲击波”。

  1973年的“韦德案”当时确实曾经震动美国,其原因是由于当时堕胎之风渐行渐盛、愈演愈烈。当时法律禁止堕 胎,但同时禁止堕胎之法条又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即保护个人自由之条款有所冲突,当时赞成堕胎者认为堕胎纯属个 人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因此,“韦德案”引起美国万众瞩目。

  该案经多轮审判,法院最后判决: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妇女的隐私权。

  2、应根据胎儿存活期限来划分妇女堕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12周之前,妇女堕胎权不受干预;12周之 后、24周之前,政府可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这个“典型案例”的“典型判决”,曾为美国万民乃至政府上下所赞许,认为该判决既体现了人性的一面,又体现了 法律的尊严;既保护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隐私,又保障了妇女的健康和妊娠的自由支配,从而不失为维护人权的“杰作”。

  但是,这一案例对帕里什夫妇申诉案并非是雪中送炭,恰恰相反,在某种程度上,它起到了落井下石的负作用。

  然而,包括媒体名记、舆论界名人在内的人们却普遍认为:这样做对完善美国现有法律有百利而无一害。因为“韦德 案”至今过去三十多年了。如果说,那个时候美国的法律在受精、成胎、堕胎方面还有所冲突的话,那么,今天,它是不是应 该非常完善、成熟,更加展现人性化呢?

  何时解开“无翅能飞”的法律窘境

  帕里什夫妇诉求案轰动美国,引起全国性激烈辩争,凸显美国近半个世纪没有从法律上彻底解决由受精卵引发的诸如 堕胎、干细胞研究以及妇女妊娠权方面的一连串问题,标志着美国围绕生育这一人类中心问题法律严重滞后。许多专家指出, 这正是这场争论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美国“重视生命行动同盟”主席约瑟夫·奇德勒最近深刻指出:帕里什夫妇冷冻胚胎被抛弃案,能够促使尽快完善以 生育为中心的法律法规,比如法官劳伦斯竭力支持“前期胚胎是人”的观点,就是对随欲堕胎、非理性堕胎、以暴露隐私为掩 饰的各种堕胎方式予以鞭笞,使社会舆论支持“未出生的暴力受害者”(婴儿)获得“降世权”。

  但是,不可讳言的是,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又导致形成“堕胎无法可究”、“怀胎有法可依”的自相矛盾的窘境。

  许多美国公民对帕里什夫妇无缘无故丢失一个胚胎寄予深厚同情。是啊,地球上,哪一对夫妻不希望有一个健康美丽 的宝贝?然而,不少人却又同时支持堕胎。他们对破坏一个小生命感到百倍惋惜,却又支持妇女既具有怀孕权,也应有结束、 毁掉孕育结果——小生命权;他们既希望天下父母都能随心如愿,生下健美的小宝贝,又支持生儿育女是妇女与生具有的“圣 权”,随欲支配。

  对此,生理学教授凯因斯·卡特幽默地讽刺说:这等于拿左手打自己的右脸,又拿右手打自己的左脸——法律的空白 ,就导致这种奇怪现象不胫而走,无翅能飞!

  那么,这种怪异现象何时才能解开呢?人们正拭目以待!

  (未经作者允许,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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