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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在不断修订中走向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0日19:25 新华网
新华网东京9月9日电(记者刘浩远) 日本的《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颁布实施。当时,作为战后经济民主化政策的一环,日本以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蓝本制定了该法。法律的全称是《禁止个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它为解散财阀、消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以及战后日本经济腾飞奠定了基础。 但是,长期以来存在于官僚、财团和企业之间纵横交错的联系,使日本国家公共事业工程招标过程中官商勾结、操纵投标成为一种惯例。而大企业垄断市场,暗中结成价格联盟,抬高市场价格的违法事件也屡禁不止。 为此,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政府曾参照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多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修改。经过不断修订的《反垄断法》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本现行《反垄断法》是2006年1月1日经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的。最后的这次修改引进了欧美等国普遍实施的垄断行为自首减免责处罚制度,提高了原来的处罚标准,强化了专门负责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所谓自首减免责处罚制度,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参与招投标,或利用自身优势联合同业者抬高产品价格的企业和组织,如能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前向该委员会自首,则可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主动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自首的前三个企业或组织实行减免责处罚的具体规定是:第一个自首的全额免除处罚金并免除刑事起诉,第二和第三个自首的分别减免50%和30%的处罚金。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提高了对企业或组织在招投标过程中订立同盟、或建立价格同盟的处罚标准。对大企业的处罚标准从原来销售额的6%提高到10%,对中小企业的处罚标准从销售额的3%提高到了4%。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还赋予公平交易委员会“犯法调查权”。如果获得法院的搜查令,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对嫌疑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扣押相关资料。这方便了该委员会对违法事件进行事前调查取证,其工作效率也得到很大提高。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实施不久很快就发挥了作用,处理了不少违法案件。其中,以对国土交通省公共建设工程招标中操纵投标事件的处理较为典型。 2007年5月18日,按时新的《反垄断法》,日本东京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对参与操纵投标的三菱重工业公司和宫路铁工所各处以7亿日元的罚款,对新日铁公司处以2亿日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了处理。另外,还对横河桥梁等23家公司处以总额67亿日元的罚款。这是日本有史以来最大的公共建设工程腐败案,应该说新《反垄断法》的震慑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修订其他法律和制度,使其与《反垄断法》联动,达到共同规范企业行为的目的。如2002年制定实施的《行政机关操纵投标防止法》规定,如果公务员参与操纵投标的行为,发标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006年5月修改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有义务建立内部管理系统。这一规定旨在迫使企业经营者提高公平竞争的意识。另外,还有《公共工程质量保证法》、《低投标价格调查制度法》、《投标合同公平化法》等,均是对《反垄断法》的补充。 不过,尽管日本目前已有众多法律来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处罚仍主要集中在工程投标和大型企业操纵价格等方面。因此,今年早些时候,日本“反垄断法基本问题恳谈会”提出一份报告书,建议对现行《反垄断法》再次进行修改,扩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提高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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