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法律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7日00:01 华龙网-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26日电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中有关“强行进入住宅”的条款成为与会人员讨论的热点。许多与会人员表示,行政执法机关进入民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

  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列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6种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进入公民住宅是非常严重的行政强制措施方式,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何钟泰说,在授予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必须要防止它们在执行时滥用权力。“建议尽量不要把进入公民住宅这样的权力给予一般行政机关。”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有排他性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便进入住宅。要进入住宅,必须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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