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串通涨价 最高可罚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4日01:35 华龙网-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电 企业串通操纵市价,最高可罚100万!日前,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以下简称《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串通涨价 最高可罚百万
  《处罚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

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

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恶意囤积 重则停业整顿
  《处罚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

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

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国务院还对《处罚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严打价格违法 抑制不合理上涨

  国务院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昨就根据此决定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

称《处罚规定》)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
  答: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

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提高了罚款的额度。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等违法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据新华社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