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6日06:17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本报1月15日讯(记者郑书成)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年内启动。“十一五”期间,我省将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从根本上解决12.37万户、40.21万人的住房问题。

  拆迁补偿标准明确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属于租住公有房屋,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

  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惟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新建房最大户型不超90平方米

  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除此之外,还要配置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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