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经济适用房 减半征契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01:03 华龙网-重庆晨报
   

新华社电   记者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支持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出租建设廉租房 经适房免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

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

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

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

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购买经适房减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

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

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住房减免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

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

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表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

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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