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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前776年第一届古代奥运会开始,到顾拜旦点燃了现代奥林匹克之火,奥运会——这一体育竞技模式得以延续发展,并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盛会,既源于奥林匹克所倡导的“更快、更高、更强”的奥运精神,更源于其趋于完善的法律体系。而《奥林匹克宪章》则是奥林匹克法律体系中的宪法。
□文 在
传说中的“神圣休战”
从公元前776年有文字记载的第一届古代奥运会算起,到公元393年,历时1169年,共举办了293届古代奥运会。虽然古代还没有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奥林匹克运动,但追求和平与友谊的“神圣休战”、坚持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组织比赛的竞技模式等,都向人们展示了古代奥林匹克运动的风采。
古代奥运会召开前,依照宗教规定,人们聚集在奥林匹亚宙斯神庙前,举行庄严肃穆的仪式,从祭坛点燃火炬,然后奔赴希腊各个城邦。火炬手高举火炬,一边奔跑,一边呼喊:停止一切战争,参加运动会。火炬到达哪里,哪里战争就停止了。交战的双方纷纷放下武器,“神圣休战”开始了。
古代奥运会的比赛规则十分严厉,违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古希腊人认为,光明正大地取胜才是最光荣的,弄虚作假则是对神圣事业的亵渎。
在奥林匹亚竞技会期间,由宙斯神殿中的专职祭司和经过选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仲裁委员会。古代奥运会对于行贿受贿者严惩不贷,不仅要剥夺冠军的称号,还要罚重金以警世人,罚金则用于雕刻宙斯像。
第98届古代奥运会上,一拳击运动员因买通另外3名敌手取胜,结果4人皆被罚重金。古代奥运会的组织者用这4人的罚金雕刻了4尊宙斯像,其中一尊还刻上以下警句:奥林匹克的胜利不是可用金钱买来的,而需依靠飞快的两脚和健壮的体魄。
《奥林匹克宪章》的宪法风范
19世纪末期,奥林匹克运动的奠基人、法国教育家顾拜旦,从古代希腊的奥林匹克竞技会得到启示,点燃了现代奥林匹克之火。而《奥林匹克宪章》则是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而逐渐完善的。1894年国际奥委会成立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只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意向和原则。第一个具有奥林匹克宪章性质的文件是1908年由顾拜旦起草的《国际奥委会的地位》一文,它对国际奥委会的任务、组织管理、委员产生的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其后,在这个文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奥林匹克运动的规章。在很长一个时期,这些规章的名称用语不一,有“奥林匹克规则”“奥林匹克章程”“奥运会规则”等多种称谓,直到1978年,国际奥委会才正式使用“奥林匹克宪章”这一名称。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根本大法。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法律文件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一百多年来,随着人类社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林匹克宪章》曾多次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未改变。有学者认为,《奥林匹克宪章》是奥运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正是因为《奥林匹克宪章》的法制和理性基础,奥林匹克运动才得以稳定延续。
《奥林匹克宪章》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国际体育法规,不同于一般的体育组织章程或竞赛规程。它是奥林匹克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行为规范。它在《基本原则》中对现代奥运的诞生、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运动的概念、宗旨、目的、任务和活动内容及相关事项作了原则规定。
其他规则章程
在《奥林匹克宪章》的规范下,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健康持续发展,还有赖于其他完备的法律体系。
其一是奥运大家庭中的其他组织的章程。这些组织主要包括国家(地区)奥委会、洲或世界性的国家奥委会协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总会。这些组织的章程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他们的实践和活动也必须同奥林匹克宗旨一致。这些组织的章程是某一国家(地区)或项目范围内奥林匹克运动的纲领性文件。
其二是国际奥委会各专门机构的有关规则或章程。国际奥委会为了解决许多需要专门知识的技术问题,设立一些常规的或临时的专门机构,如体育仲裁法庭、奥运会团结委员会、资格委员会、医务委员会等。这些专门机构分别负责研究处理奥林匹克运动中各有关方面的重要问题,制定了自己的规则和章程,如国际奥委会义务条例、体育仲裁法庭章程等。
其三是运动技术规则规范着某一特定运动项目的技术问题,由各个单项联合会制定并掌握。在奥运会和其他国际奥委会赞助的运动会中,运动项目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也由各单项联合会自己负责。
综上,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世界各国运动员的大聚会,来自不同国家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工作人员都有着不同的文化差异,正是在《奥林匹克宪章》的统领下,这一人类的盛会才得以延续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