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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巍美国特约撰稿人
竞选经费这枚硬币的一面是权力寻租的过程,另一面是公民权利的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能更容易理解美国竞选经费节节攀升是否‘劳民伤财’这一问题。
在200年的竞选史当中,美国人一方面时刻对金钱与权力的纠葛持警惕、不安乃至愤怒的态度;另一方面,竞选经费的改革却又争议很大,因为竞选中金钱的捐输与使用,关系到公民权利的行使。竞选经费这枚硬币的一面是可能的权力寻租过程,另一面又是权利的体现。
权力的寻租相对容易理解,主要是上一篇提到两个问题:一是“打包人”在“硬钱”募集的过程,有可能对候选人施加影响并试图获得政治回报;二是不受监管的“软钱”为富人、利益集团主导选战大开方便之门。
虽然问题颇多,“软钱”仍大行其道,根源在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的规定。从美国主流的政治信念出发,公民和非政府组织以“软钱”推介自己的政治主张,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形式。显然,政府不能立法限制公民就竞选发表自己的意见。所以,从上世纪70年代的《联邦选举竞选法》制定开始,对选举经费的各种监管措施一直被人质疑是否合宪。
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所做的判决,成了关于此问题的最著名的判例。最高法院认定,为防止政府腐败,对言论自由做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因此,最高法院裁定《联邦选举竞选法》限制公民捐款上限是合宪的(当时是1000美元,后来在2002年改为2000美元并随物价上涨指数调整),但是对于该法案限制候选人、政党、利益集团政治行动委员会的开支总额,最高法院裁定违宪,并取消了该法案相关规定。
2002年,《麦凯恩-费因戈尔德》法案通过后,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支持该法案,禁止政党收受“软钱”。但是此结果同样引起巨大争议。
从理论上说,一个公民决定参与联邦政府职位的竞选,其他公民给予经济支持,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民主政治行动,确实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保的“言论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范畴。美国最高法院在“巴克利诉瓦莱奥”案中承认其对“言论自由”做了一定限制,表明对竞选经费的监管,实际上处于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模糊地带。当最高法院趋于保守时,可能会多考虑公民权利问题,少考虑政治权力侵蚀问题;当其趋于自由时,方向则相反。
实际上,从公民言论自由或者更广义的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我们也更容易理解美国竞选经费节节攀升是否“劳民伤财”这一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一个国家无论实行何种政体,领导人如何产生,国家政治生活的运转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在两年多的竞选时间里,美国人把大量的竞选经费投入到广告、造势、组织动员选民等工作当中,大量普通美国公民被动员起来,参与到对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思考与行动当中,不啻是一次效果良好的“政治学习”过程。通过四年一度、全民参与的“政治游戏”,美国民众对国家、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认同被塑造起来。
此外,由于选举在现代政治观念中构成了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一个成功的全国性选举,是美国未来四年里政府和领导人合法性的来源。因此,竞选经费除了竞选本身之外,更是一笔非常值得的政治投资。
不过这笔投资是否真的要这么高,不少美国人也表示怀疑。为了节制竞选经费节节上升,上世纪70年代后美国政府开始设立公共竞选资金。按照今年的条件,两大党候选人可以领取8500万美元的公共资金,条件之一是其开支上限也要相应受到限制。
2008年6月,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看到自己筹集到的“硬钱”源源不断,于是宣布将拒绝公共竞选资金,这样,他也就不用受到开支限制。对此,麦凯恩阵营给予严厉批评。其实,除了“硬钱”充裕外,奥巴马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共和党方面“软钱”数量远远超过民主党。如果奥巴马接受公共经费,他的“硬钱”将被限制,而麦凯恩占优的“软钱”却不受限制。
因此,在很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公共竞选经费,在美国却越来越没有人去领取。要推动竞选经费的进一步改革,摆脱权利、权力的“左右夹击”,其难度、复杂度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