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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批准尊严死 患者有权消极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6日15:08  青年参考

  本报记者殷楠

  据韩国《朝鲜日报》22日报道,韩国最高司法机关大法院21日作出裁决,命令首尔一家医院除去一名77岁女植物人身上维持生命的仪器。这是韩国最高法院首次批准“尊严死”——尊重植物人患者金某的意愿或观念,任由患者死亡。而植物人的意愿是由法院“间接确认”的。

  这名金姓患者去年2月因怀疑患上肺癌而到医院接受支气管镜检查时,因出血过多而昏迷。后来,她迅速陷入了植物人状态。医生承认,没有仪器该患者就无法生存。但患者亲属要求医生拿走维持生命的仪器,理由是患者在身体正常时一直反对人靠机器维持生命。医院方援引韩国禁止医生拿走患者呼吸机或其他维持生命仪器的法律条文,拒绝了患者亲属要求。患者子女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患者的“死亡权”。

  去年11月,首尔地方法院作出支持患者子女要求的裁决。医院方面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今年2月维持原判。医院最终把官司打到大法院。

  在审判过程中,多数医生认为金某处于不可能恢复的状态。剩下的核心争论点,就是如何确认已经失去意识的金某本人的意愿。

  家人在审判过程中作证称,多年前金某在丈夫临终时曾表示:“如果我发生什么不好的事情,不要给我戴呼吸机。” 金某家人还透露,如果电视剧中出现植物人戴着呼吸机的场面,金某就会说:“我可不想那样活着。我不想给别人添麻烦。”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从家人的证言和她平时的想法来看,在这种情况下,金某是希望尊严死的。也就是说,法院“间接”地确认了金某的意愿。

  但是,医院方面认为,金某的状态还没到濒死阶段,在患者本人意愿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医疗人员随意摘除人工呼吸机,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而且这是直接关系到患者生命的问题。医院院长朴昌一表示:“不能认为金某已经处于濒死状态,怎么能用我们的手摘除人工呼吸机……”

  最后,大法院接受了金某家人的主张,同时强调依据韩国宪法规定,患者有权决定或改变治疗内容。

  大法院还提出了“尊严死”的条件:第一,有关患者意识和生命的重要身体功能的丧失已经无法恢复;第二,认定患者有意停止延命治疗。另外,应该让相关领域专门医生组成的委员会对此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出判断。大法院院长李容勋表示: “如果满足这样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而停止毫无意义的延命治疗。”因此,今后医院内具备上述条件的合法的“尊严死”可能会增多。

  据了解,安乐死一般分为两大类:积极的(主动)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为普遍,特指放弃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安乐死”,而不是指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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